各州、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环保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排查。涉及到的企业要开展自查,各州市环保局要组织核查,按《通知》要求,认真核实《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所涉及的各项环保要求,全面摸清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二、各州、市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3号)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发改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认真完成在建、建成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各州、市环保部门应根据本次清理排查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内在建、建成违规项目环保档案,加强项目的环境监管,强化项目的监督性监测以及对在建、建成违规项目所涉区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等相关要求,同时督促相关项目业主主动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2日
附件1: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附件2: 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
附件3: 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