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代码:1014300015100581
二、受理范围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农业水利
农业: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水利: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
(二)能源
电站:火电(含热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除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外的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油气:石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项目;
煤炭: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金矿、砷矿,有色金属(含单独尾矿库,年产10万吨以下的独立采矿除外),铁矿(露天开采和年产1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项目;
冶炼:有色金属(含再生)、合金制造,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钢铁(含球团、烧结)、铁合金,工业硅,锰、铬冶炼项目;
石化:原油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新建乙烯项目、改扩建新增产能超过20万吨的乙烯项目,新建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化工: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年产50万吨级以上钾肥,焦化、电石、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建材:平板玻璃、水泥制造项目。
(四)机械电子
汽车、摩托车整车,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航空航天器,船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五)轻工
糖业烟酒:原糖生产,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有发酵工艺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
其他:制革,制浆造纸,变性燃料乙醇,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项目。
(六)交通运输
道路:铁路(含大型铁路枢纽);高速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机场:新建一类通用机场,改扩建运输机场;
航运:1000吨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七)社会事业
城建:轨道交通,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旅游:缆车、索道,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娱乐: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
信息产业: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八)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机场导航台站;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除外);
伴生放射性矿:采选、冶炼加工以及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和再利用项目。
(九)其他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施机关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五、审批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技术评估意见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登记表除外)。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地址:昆明市大观路282号a院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 22路、52路、95路、100路、104路、 124路、131路、Z13路到大观楼站下车即到。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1 |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文件原件1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须有编号 |
2 | 环评文件(报批稿)原件一式四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报告书须附简本原件一式四份,电子光盘1份 |
3 | 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原件一式四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
4 | 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须提交预审意见原件1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须有编号 |
5 | 所在州、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涉及污染物总量的须附排放总量意见;须有编号 |
6 | 经济主管部门批复/前期工作/备案文件。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提供1份原件验证。 |
7 | 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须提交县级政府批准的搬迁方案原件1份,并有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正式协议原件1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搬迁方案须有编号 |
8 | 涉及水土保持的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保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1份原件验证。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需由省水利厅出具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的,由省审批中心组织并联审批 |
9 |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须提交有审批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须有编号 |
10 | 涉及建设单位有重大承诺事项的,须提交由编号正式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3)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须有编号 |
11 | 同意环评文件文件公开的证明文件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 )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无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大观路282号a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8226553,0871-64103332,0871-64667476
3.网络咨询。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报请省环保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报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省环保厅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环评信息公开→省环保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大观路282号a院)。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证补齐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查询项目受理、拟审批及审批结果等情况。
(四)获取办理结果
对符合国家及我省环评文件审批相关规定的省环境保护厅以云环审〔XXXX〕XX号或云环辐评审〔XXXX〕XX号予以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拟审批以及审批结果全过程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予以公示。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大观路282号a院),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广福路商业中心A9栋)。
电话投诉:(0871)12369。
网上投诉: www.ynepb.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通讯地址:广福路商业中心A9栋;邮政编码:650028。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XX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地点:广福路商业中心A9栋XX楼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